发布时间:2018-11-25 点击率:1027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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