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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5  点击率:1034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两名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交事由及议题。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长可事前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九条 理事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及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协会章程规定应公开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表;

 (三) 会议议程;

  (四) 理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理事会201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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