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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3  点击率:946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因本会会员数量少于100名,不再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七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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