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5 点击率:1078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印章和文件管理,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及秘书处行文应编文号。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协会印章;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收发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各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分别由会长、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会长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涉及协会利益的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区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并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1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协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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